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庞耀兴:
本院受理原告李少梅诉被告庞耀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0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李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32、0759-2368956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