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1887号
林明星:
本院受理原告龙丹红、邸佳微诉被告林明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1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龙丹红179171.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龙丹红103042.16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邸佳微828.8元;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邸佳微2661.5元;五、驳回原告龙丹红、邸佳微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