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149号
谢日珍:
本院受理原告梁华京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2021)粤080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判决“三、被告陈国雄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华京返还收取的款项4264466.5元及支付违约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12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债务为第一被告陈国雄与第二被告谢日珍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2:判决第二被告谢日珍与第一被告陈国雄对(2021)粤0803名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判决“三、被告陈国雄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华京返还收取的款项4264466.5元及支付违约损失(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7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10月2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