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365号
黄朝娟: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恒发福饲料经营部与被告黄朝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3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朝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恒发福饲料经营部支付欠款10901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9013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恒发福饲料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82.65元,由被告黄朝娟负担2480.26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恒发福饲料经营部负担202.39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恒发福饲料经营部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2480.26元,被告黄朝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480.26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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