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杰、龙云:
本院受理原告许智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0803民初33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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