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湛江市霞山区禹兴服装厂: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万嘉鑫贸易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湛江市霞山区禹兴服装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万嘉鑫贸易商行支付货款765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湛江市霞山区禹兴服装厂负担。原告广州市海珠区万嘉鑫贸易商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