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诗萍:
本院受理原告陈星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林诗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星宇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及支付自2023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陈星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诗萍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陈星宇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