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941号
吴登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吴登奕偿还计至2023年2月15日止的贷记卡透支款本金9772元,利息435.17元,违约金522.22元,手续费(其他费用)178.87元,合计10908.26元,2023年2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息费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吴登奕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1月15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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