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海江:
本院受理原告邓晓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沈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晓霞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沈海江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邓晓霞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