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217号
苏小明: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利联建材经营部与被告苏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履行给付货款93134元;以该货款93134元为本金,按LPR年利率3.65%从本案受理之日起计算资金占用费至该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3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