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振鸿:
本院受理原告冯嘉欣诉被告梁振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梁振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嘉欣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支付自2023年8月29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梁振鸿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冯嘉欣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4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