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803民初2518号
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杨莉与被告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杨莉与被告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5日签订的《车位认购书》合法有效。二、限被告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杨莉将湛江市霞山区社坛路28号东新豪庭1号楼负1层14号机械停车位变更登记至原告杨莉名下。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杨莉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00元,被告湛江市永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3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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