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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2925号公告裁定
发布时间:2023-11-28 15:1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聂小鑫、陈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林江彦诉被告聂小鑫、第三人陈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925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92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聂小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江彦借款20000元及支付自2023年9月6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聂小鑫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林江彦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00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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