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526号
广州环岛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磊、田黎亮:
原告广州市金苑桑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环岛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东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磊、田黎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不得执行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027号201铺和三层房产内的全部物品。二、驳回原告广州市金苑桑拿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4.6元,由原告广州市金苑桑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872.3元,被告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872.3元。原告广州市金苑桑拿有限责任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872.3元,被告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872.3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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