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曹杰、龙云:
原告许智斌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龙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智斌支付货款1224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22424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7日起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二、驳回原告许智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8.48元,由被告龙云负担。原告许智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748.48元,被告龙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748.4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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