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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3216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3-12-21 10:0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张观证: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鑫锡家电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观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鑫锡家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5659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自2019年12月3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065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鑫锡家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165.91元,由被告张观证负担7901.15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鑫锡家电有限公司负担2264.76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901.1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901.15 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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