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899号
陈彩蓉:
本院受理原告李钦华与被告陈彩蓉、赵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彩蓉、赵智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钦华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及支付利息(以7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陈彩蓉已经支付的3000元利息,应当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李钦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16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7元,共2191元,由陈彩蓉、赵智敏共同负担2122.43元,原告李钦华负担68.57元。原告李钦华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2122.43元。被告陈彩蓉、赵智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122.43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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