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168号之一
陈满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保平与被告陈满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16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满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保平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暂计至2023年8月24日的利息为27800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计至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95元,由被告陈满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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