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597号
张驰:
本院受理原告林小梅诉被告张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3)粤0803 民初35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小梅偿还借款本金29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2.5元,由被告张弛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72.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7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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