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306号
袁冰云:
本院受理原告刘美姣诉被告袁冰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袁冰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刘美姣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支付按年利率14.4%计算的利息(利息分两笔,一笔以13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另一笔以35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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