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749号
施骆文:
原告陈捷诉被告施骆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2023)粤0803民初3749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档口花销8752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6.85元(以8752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3年8月14日),以上共计8898.85元;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该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1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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