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92号
林炳生:
本院受理原告石波诉林炳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1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和部分利息3650元(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1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65%,该期间利息计为3650元[(400000元*3.65%*1/12)*3=3650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前述计算,计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支付违约金80000元给原告。请求2:判令原告对抵押房产(该房产登记在被告2陈广龙名下[不动产权证号:粤(2021)湛江市不动产权第0036889号])享有抵押权,处置该抵押房产所得在抵押担保45万元范围内优先偿还原告请求1的债权。
请求3:判令被告1林炳生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0元。请求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3年12月4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