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94号
林炳生、李巧清:
本院受理原告石波与林炳生、李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6.13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294号
林炳生、李巧清:
本院受理原告石波与林炳生、李巧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22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石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6.13元(原告已预付),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