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53号
苏有锐:
原告陈国聪诉被告苏有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苏有锐立即偿还拖欠原告陈国聪的本金85000元及利息6970元(从2022年12月15日起按银行2.05%年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6970元);合计91970元整;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4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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