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492号
湛江市鸿庆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诉被告湛江市鸿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与被告湛江市鸿庆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11 月 26 日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合同书》于 2023 年 1 月 9 日解除; 二、被告湛江市鸿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将位于湛江市霞山区建设二横路 2 号之一的土地恢复原状(将已建设的建筑物拆除、将土地平整)并归还给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街道坎坡村经济联合社。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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