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86号
谢文国: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与被告谢文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谢文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支付货款2521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1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7.44元,由被告谢文国负担233.49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庞玉华水产品经营部负担63.9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33.4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33.49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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