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68号
欧珈妍:
原告招俊宇与被告欧珈妍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告招俊宇与被告欧珈妍离婚;二、请求判令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每月3000元抚养费(抚养费包括:生活.教育.医疗等)由被告承担;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2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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