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248号
程进才: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华与被告程进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程进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文华支付货款5154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709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以766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以679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二、驳回原告陈文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7.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3.01元,由被告程进才负担1888.73元,原告陈文华负担41.82元。原告陈文华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88.73元。被告程进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88.73元,逾期不交纳,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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