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690号
莫俊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智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莫俊杰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100元(从2018年5月11日起按3%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6日为2100元);合计121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4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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