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2871号之二
林志辉:
原告曾秋荣与被告林志辉、林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287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林志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秋荣偿还借款本金563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计至2020年9月16日止的利息为66900元,自2020年9月17日起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5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2%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曾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30元,保全费4835元,共计17265元,均由被告林志辉负担。原告曾秋荣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7265元,被告林志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726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