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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803民初3478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3-05 11:40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3)粤0803民初3478号之一    

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东莲、林海青、徐启兴、陈德忠、李杨坚与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国美零售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47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东莲经济补偿金13984.96元;二、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海青经济补偿金25821.67元;三、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启兴经济补偿金15000元;四、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德忠经济补偿金37721元;五、限被告湛江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杨坚经济补偿金15860.83元;六、被告国美零售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年三月五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庭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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