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559号
黄日光:
原告邓观旺与被告黄日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9560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4年5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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