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98号
蔡超:
本院受理原告余爱雄诉被告余爱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蔡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余爱雄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蔡超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6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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