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641号
黄天琰: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天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天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和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交纳自2019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1522.6元,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每月33.1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天琰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黄天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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