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伟荣:
原告随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随红与被告陈伟荣离婚;二、原告随红与被告陈伟荣的婚生儿子陈卓恒由原告随红直接抚养,被告陈伟荣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次月起,每月的20日前向原告随红支付儿子陈卓恒的抚养费800元至儿子陈卓恒年满18周岁时止;三、被告陈伟荣在不影响儿子陈卓恒的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每月可探望儿子陈卓恒两次,原告随红有协助的义务;四、驳回原告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随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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