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彪:
本院受理原告孙华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华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15元,原告孙华建可向本院申请退回5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彪:
本院受理原告孙华建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7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华建撤回起诉处理。已经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15元,原告孙华建可向本院申请退回57.5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