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62号
任斌: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锂品蓄电池经营部、刘昌颖与被告任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2024)粤0803民初362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格易锂电池租赁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两原告出租的A科5安充电器一个,格易磷酸铁锂72伏20安锂电池一组;三、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8月20日至被告返还一个A科5安充电器、一组格易磷酸铁锂72伏20安锂电池及结清全部欠款为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7日为止)的租金1833元(130元/天/30天*423天=1833元);四、判令被告支付2022年8月20日至被告返还一个A科5安充电器、一组格易磷酸铁锂72伏20安锂电池及结清全部欠款为止(暂计至2023年10月17日为止)的逾期违约金2749.5元(130元*5%*423天=2749.5元);以上四项共计4582.5元;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3月28日下午4时在本院五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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