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1号
王海凤、唐振能:
本院受理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与被告王海凤、唐振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唐振能、王海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佛山)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4758.24元、公摊水电费903.95元,车位管理费300元,共计5962.19元;并支付从2024年1月4日起以4758.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算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但以不超过欠款4758.24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海凤、唐振能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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