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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48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3-15 16:45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4)粤0803民初483号  

陈建辉、黄华铃、邓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陈建辉、黄华铃、邓权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48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建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2月1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826.27元、利息1387.28元、违约金611.45元、手续费266.2元;并支付从2024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限被告黄华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2月1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942.25元、利息2180.53元、违约金844.8元;并支付从2024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限被告邓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4年2月1日拖欠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0040.99元、利息1925.71元、违约金1148.62元、手续费210.66元;并支付从2024年2月2日起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收费标准》的约定计算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上述判项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82元,由被告陈建辉负担113.66元,由被告黄华铃负担124.59元,由被告邓权负担191.57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29.82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分别向本院交纳各自应负担费用,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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