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610号之一
湛江强力塑料包装企业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锋与被告湛江强力塑料包装企业公司、湛江市二轻企业集团公司、湛江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3)粤0803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驳回原告李俊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俊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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