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854号
符弘聪: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华鑫汽车配件店诉被告符弘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符弘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华鑫汽车配件店支付货款4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华鑫汽车配件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符弘聪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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