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085号
庞嘉伟: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佰威建材商行诉被告庞嘉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庞嘉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佰威建材商行支付货款13406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尚欠货款13406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佰威建材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1元,由被告庞嘉伟负担160.56元,原告湛江市霞山区佰威建材商行负担57.54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60.5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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