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66号
李呢引、伍伟珊:
本院受理原告陈彩霞与被告李呢引、伍伟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李呢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彩霞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李呢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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