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康儒:
本院受理原告林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3.37元,由原告林琳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康儒:
本院受理原告林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7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33.37元,由原告林琳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