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803民初3699号
林钰砚:
本院受理原告庞伟杰、庞观贵诉被告冯文杰、第三人林钰砚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2)粤0803执1931号之二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由本院执行机构按冯文杰、庞伟杰、庞观贵参与分配的债权额分别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二、驳回原告庞伟杰、庞观贵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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