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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35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3-30 14:5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陈梅熙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135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梅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7223.58元、电梯用电分摊费285.25元、公共用电分摊费451.31元、公共用水分摊费9.9元、地下车库用水分摊费3.44元、地下车库用电分摊费163.62元,合计8137.1元;并支付从2024年1月5日起以813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175%计至清偿欠款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2元,由被告陈梅熙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湛江市嘉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03.9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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