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549号
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金松电器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金松电器营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9792.7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33.44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湛江国美商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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