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05号
余文翠:
原告程维团诉被告余文翠、张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文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维团偿还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7%自2023年8月29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猛对上述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被告张猛仅对被告余文翠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余文翠追偿。三、驳回原告程维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25元,由被告余文翠、张猛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825元,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8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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