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982号
刘进杰:
本院受理原告玉林市玉州区正本堂中药材购销部与被告刘进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刘进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玉林市玉州区正本堂中药材购销部支付货款本金2974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货款本金29741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74元,由原告玉林市玉州区正本堂中药材购销部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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