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肖晓兰:
原告刘土福诉被告肖晓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0803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晓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土福返还21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3日起至款项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土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30200元,由被告肖晓兰负担28600元(诉讼费23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刘土福负担1600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86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86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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